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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護行人安全 行車不停讓行人罰則加重

盼新聞/台北報導

立法院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三讀通過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其中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將於 6 月 30 日起加重處罰規定,提高罰鍰至新臺幣 6,000 元,並違規記點 3 點,及應受道安講習 3 小時,罰則大幅提升。臺北市警局特別提醒並宣導有關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: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線,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 1 個車道寬(約 3 公尺),及車輛前懸(輪)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,始構成違規要件。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強度及密度,呼籲車輛駕駛人與行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則,以減少交通事故,確保通行安全。


為維護行人通行安全,臺北市政府成立「行人安全友善環境計畫府級專案小組」,另警察局也制定加強高風險對象交通事故防制計畫,並於 5 月起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「全國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」,持續加強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,以維護用路秩序與安全。統計臺北市警局 112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28 日執行專案取締總計 6萬 4,859 件,其中取締「車輛不停讓行人」7,283 件、「行人違規」6,907件、「車輛行駛人行道」1 萬 573 件、「人行道違規(臨時)停車」3 萬 6,608件及「道路障礙」3,174 件,有效改善交通秩序。


臺北市警局表示,今年行人路權經警方加強宣導及強力執法後,路口停讓情形已有明顯改善,顯示駕駛人用路安全觀念已有提升,警方表示將持續貫徹執法,呼籲駕駛人和行人都需共同遵守交通規則,車輛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、停讓行人;行人也應依照標誌(線)、號誌指示穿越道路,一同營造友善安全的交通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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